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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驶”不得 切莫“醉”上加罪

2023-04-03 10:15:01 来源:人民交通 字体:

  (通讯员/ 薛瑞)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强制和教育作用,陕西神木市法院速裁审判庭坚持预防和打击双管齐下,通过多渠道宣传典型案例、制作危险驾驶罪教育短片等方式,使酒驾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庭审前,承办法官刘娟组织酒驾当事人观看危险驾驶罪教育短片,通过典型案例从犯罪成本、法律后果等方面来展示酒驾的社会危害性。观看完危险驾驶罪教育短片后,酒驾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纷纷表示一定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今后绝不再犯。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刘娟针对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动机、行驶过程、是否受到处罚以及处罚后对生活、工作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详细询问,当庭给当事人算出一笔笔违法成本。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耐心劝导,酒驾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并在法庭上认罪悔罪。承办法官指出,被告人酒驾的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侥幸心理以及对酒驾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贪杯和心存侥幸从来不是借口,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大家要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将庭前观看危险驾驶罪教育短片与庭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了刑罚的警示教育功能,能够让被告人直观地认识到酒驾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严格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速裁审判庭将针对群众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持续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切实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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