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任明卓)4月4日上午,陕西神木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郭某等七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案,郭某等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6个月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郭某等三人在神木市某夜市吃杂碎时,与邻桌的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发生口角,双方相互辱骂并互殴,被告人郭某等人持啤酒瓶等物与李某等人互殴,致使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其中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
神木市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七被告人酒后在公共场合因琐事逞强耍横,互相随意殴打,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七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寄语
亲友、同学、同事之间聚餐饮酒是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席间不免相互“调侃”“吵闹”一番,但是公共场合应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席间少饮酒,酒后不滋事,不要因一时逞能耍横而因此付出惨痛代价。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