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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清明将至,严防森林火灾

2023-04-06 14:20:30 来源:人民交通 字体:

  (通讯员/ 王改霞)人间四月天,清明好时节。又是一年清明至,春耕农作、踏青游玩、上坟祭祖等活动也频繁起来,森林火灾也进入了集中高发时段。为了进一步筑牢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陕西神木市法院公布近年来审结的三起典型林木失火刑事案例,以增强警示教育作用,敲响森林防火警钟。

  案例一贾某清明上坟祭祖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贾某在神木市某镇某村山林中上坟祭祀时,由于当天风力较大,祭祀纸火不慎将坟前附近的杂草引燃引发火灾,造成附近总面积329.3亩灌木林地被烧毁。经价格认定,被烧毁林木于2019年4月5日的价格合计66585元。案发后,贾某主动报案,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阶段,贾某积极补栽林木,并赔偿林木权利人的损失。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在上坟烧纸时,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造成329.3亩林地被烧毁,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梁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神木市某镇某村山上耕地除草时,为了加快除草进度,点燃了土坑中间的杂草,进而引发山火,烧毁了由神木市林业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神木市规模化林场建设工程苗木。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共计6090.01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3128亩,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1928.1亩,未利用地83.65亩,牧草地691.85亩,农田258.41亩,烧毁林木总株数59735株。经价格认定,被烧毁植被于2020年3月14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50101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归案,并如实陈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时,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烧毁林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农作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火灾,其行为不仅构成失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也对周边生态坏境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被烧毁林木损失款人民币1501010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陈某某农作焚烧桔梗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神木市某镇某村组的耕地上焚烧玉米茬子准备农耕时,不慎引燃周边杂草致山火蔓延。经鉴定,过火面积1976.7亩全部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中烧毁沙棘92388株。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烧毁沙棘合计价格人民币27716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灭火并叫人施救。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主动缴纳失火地植被恢复所需资金80万元,并承诺按照植被恢复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植被补植,如未能按期恢复植被或者恢复植被不符合验收标准,则上述款项将由林业部门处置并用于植被恢复。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农作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火灾,致1976.7亩的林地被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案件中,贾某、梁某某及陈某某均违反了林区防火规定,疏忽大意引发火灾,造成林木大面积被烧毁,不仅构成失火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威胁生态安全。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清明期间一定要提高防火意识,认清火灾危害,文明低碳祭祀,远离森林火灾,以实际行动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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