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焘)近日,陕西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在庭前成功调解了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及时拿到了赔偿款,诚挚感谢法官高效快捷帮助其维权。
2022年7月的一个晚上,二原告在向被告提供劳务期间,被被告安排在其开设的饭馆看门,因无休息地方,被告让原告将餐馆椅子拼在一起简单凑合。夜中,因厨房灶火未熄灭,餐厅又与厨房相通,导致二原告一氧化碳中毒昏迷。翌日,被告上班发现二原告昏迷不醒,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二原告被送往神木市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两日后,二原告被转往鄂尔多斯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于9月出院,期间所花医疗费均已由被告垫付。二原告出院后,多次向被告主张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费用,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因此二原告分别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官阅卷发现两案虽原告及诉请标的额不同,但案件事实及被告均相同。于是,及时与原被告电话联系,耐心听取各方分歧及意见,并及时就法律关系、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向双方释明,并以妥善化解涉案矛盾纠纷为出发点,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初,二原告称被告赔偿数额过低,不愿意接受调解。经法官进一步释明,本次事故原告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相应赔偿数额自然扣减降低。原告逐渐缓和对立情绪,明白了法官减轻其诉累的良苦用心。在开庭日前,二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垫付其各自医疗费以外,分别赔偿二人35000元、41000元,被告承诺在原定开庭当日按约给付原告赔偿款。庭审当天,二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法官助理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这两起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案件中,被告没有为雇员提供正规的休息场所,其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能力不足,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时,应当处处谨慎小心,其风险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低,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纸判决并非法官审理案件的终极目的,及时定纷止争,促群众化干戈为玉帛,修复破损社会关系,更能彰显司法为民的责任与担当。在民事调解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法官坚持人民至上、司法为民,既赢得了老百姓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及时解决其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又从根本上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了法院力量。
(编辑: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