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焘)近日,陕西神木市法院民四庭庭前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在法官的居中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2022年8月,被告李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神木市某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准备横过马路的行人余某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行人余某受伤,原告余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26天,支出医疗费12417.78元。该事故经神木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存在分歧,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高慧芳仔细阅卷后,认为此案已有鉴定结果且诉请标的额不大,保险公司理赔数额足够,无需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快速联系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争取在庭前促成和解,尽快实现案结事了。
经与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微信沟通,其表示保险公司愿意在8日内赔偿原告所有合理损失35900元,原告在法官释法说理后亦同意此调解意见。随后,双方当事人很快拿到调解书,实现了案结事了。
自民四庭归口审理所有涉及诉前鉴定的侵权类案件以来,该庭一方面启动专业团队有序推进诉前鉴定程序,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以及车损等进行鉴定;另一方面,针对已有鉴定结论或不需要鉴定的案件,主审法官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现有证据基础上,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给原告争取车损及人损理赔数额,促使各方当事人快速达成调解协议,缩短诉讼周期,实现群众“少跑路”“早拿款”。
(编辑: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