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郭晶晶)2022年,原告在某酒店处举办订婚宴时将画架遗落在该酒店,后原告将画架取回。被告张某为某婚庆公司员工,误以为画架为其公司所有,在未弄清事实的情况下,私自通过酒店调取原告取回画架时的全身监控画面,并将画面发表至朋友圈,与其微信好友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不实评价,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遂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乔广艳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耐心调解、析法明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至此一起名誉权纠纷通过庭前调解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互联网的发展为广大网民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言论自由空间,但须知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要适度。在网络空间更应该谨言慎行,对于未经证实、指向不明的信息内容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同时要做到他律,当发现不良网络行为时,不能视而不见,要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合理有效的渠道制止不良网络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出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使互联网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网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