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因想移栽其耕地里的松树,便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约定将其指定的60多株杨树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三被告人并由该三被告人砍伐。后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在未经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每人携带油锯一把共同将被告人杨某所指定的杨树砍伐了29株。经神木市林草产业发展中心对被砍伐树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砍伐杨树共计 29株,材积共计8.819 M3,总蓄积为 12.599 M3,被砍伐杨树所在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存在权属争议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盗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环境资源案件。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非法盗伐、滥伐林木不仅会降低土壤蓄水量,造成水土流失,还会降低森林的生态调节功能,降低空气净化能力,甚至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引发生态危机,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神木市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司法理念,始终把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作为履行审判职能的重点工作来抓。通过审理此案,“以案释法”,纠正群众“靠山吃山”的思想观念以及非法盗伐、滥伐林木的侥幸心理,用实际行动为辖区经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深切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决不触碰生态红线。(党堾澜)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