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任志芳)近日,陕西神木市法院民四庭贾小平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总工程款为96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11月,被告乙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原告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后于2012年12月,甲、乙公司签订了《安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对上述施工合同进行了施工范围的增补。
2014年7月双方又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Ⅱ》,该协议就增补施工范围及结算方式达成协议。2016年3月,发包方乙公司、丙公司与承包方甲公司签订《安装工程补充合同》,该合同就增补施工范围进行确认,对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实际价款以最终结算为准。2015年10月,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地下管网施工合同》。因丙公司资金短缺,甲公司进行垫资致使对该工程于2016年完成并顺利投产。乙公司投产后以生产亏损为由拖延付款。2021年3月,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土建、安装工程结算协议》,该协议确认:原告甲公司为被告丙公司施工的工程内容;经协商确认最终工程的含税总造价9600万元;工程款由被告丙公司于两年内向原告甲公司付清。2021年6月,丙公司与甲公司对账确认:结算总价款为9600万元,丙公司已付3800万元,对账后又分多笔支付了1600万元,尚欠4200万元。
另,2014年3月,乙公司与案外人丁公司、戊公司共同出资筹建该项目,并于2014年9月26日注册并成立了被告丙公司,后续该项目的相关事宜均为乙公司处理。目前,该项目已投产使用多年,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故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被告丙公司为拖延时间争取调解的机会,提出关于对水电费的反诉、申请对审判长进行回避及向法庭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当事人不愿和解……向约定的施工现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应移送至丙公司住所地即榆林仲裁委员会审理。
秉着调解是化解矛盾的初衷,审判长当即休庭并提出给原、被告预留一个月的时间来缓解矛盾。庭审后贾庭长每周跟进该案件进展,协调双方的矛盾,给出调解意见。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原、被告于2023年7月10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丙公司在四年内分批次支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4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逾期余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止),诉讼费由原告自愿承担。至此,96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