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交通陕西讯: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其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在A医药公司购买了中科特膳牌“美姿美”减肥食品(化名),但在收货后却发现其购买的产品为假冒伪劣商品,被告明知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仍故意向其出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4000余元、赔偿其维权费用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
受理本案后,法官经审理查明:原告花费4000多元在网上购买了中科特膳牌“美姿美”食品,该食品包装上的生产厂家为特膳公司(化名),标注由中科院X研究所研制。原告食用部分产品后出现不适,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特膳公司向监管部门回复该批产品并非由其公司生产,后特膳公司发布声明称其未授权电商平台、个人或单位销售公司产品。中科院X研究所也曾发布声明否认与“特膳公司”有合作关系。
法官认为食品经营者A医药公司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案涉商品既虚假标注生产企业,又虚假标注研制者名称,可以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A医药公司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至于维权费用,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常常涉及两个名词,“三倍赔偿”与“十倍赔偿”,分别对应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因为“民以食为天”,所以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重于一般消费品领域。涉及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应慎之再慎,不能被一时利益蒙蔽双眼,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戒;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三无”食品可能造成身体损害,应仔细甄别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若权益受损应积极保留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通讯员 胡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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