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郝碧莲)原告王某经营一家超市,2022年,被告李某多次以赊账的方式在王某处购买烟酒等物品,陆续欠款24000多元。此后王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向李某追要欠款,但均被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因李某未就所欠货款出具书面欠据,王某因此以为该笔欠款追回无望,后来听说微信聊天、电话录音等也可以作为李某欠款的证据,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涉案标的较小、事实清楚且争议不大,承办法官强唤霞及时确定开庭日期,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通话录音,用于证明其主张。在证据面前,李某承认了自己的欠款事实,在庭审结束后,被告李某主动找到原告将所有案款一次性履行完毕,至此困扰王某的烦心事也终于了解。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