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原告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赵某,得知赵某系某国企职工,便请托赵某帮助其为女儿办理工作调动,赵某答应为刘某女儿办理工作调动事宜,但需要“打点”费用,要求刘某提供30万元。2021年9月20日,原告刘某向赵某转账30万元,2021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支。后赵某告知刘某,无法为其女儿办理工作调动事宜。原告刘某多次向被告赵某索要请托费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返还款项。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刘某为给其子女办理工作调动事宜,给付受托人赵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均系非法的,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基于所谓的“人情社会”,通过请客送礼、花钱找人“办事”等不当方法在上学、就业、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求自身利益,甚至也有人虚构有某种关系、某种渠道来骗取请托人钱财,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与秩序。神木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情况,依法作出裁判,维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对社会上一些“潜规则”的否定,也警示一些心存侥幸的请托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非不法行为、非法交易,同时通过裁判提醒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不盲目信任他人,遇事要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解决,不可心存侥幸心理。(通讯员/ 张涛 王荣)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