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王宏飞)“我今天把租赁费给你,我们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是这样吗?”
“对,你今儿把租赁费给我,我马上申请撤诉。”
8月14日上午,原告某村民小组负责人向神木市法院沙峁人民法庭递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
据悉,2022年1月,原告某村民小组与被告张某签署《工业品市场商铺租赁合同》,将位于神木市某镇的工业品市场二楼的商铺租赁给被告张某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租金为9282元。但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怠于支付租赁费,原告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沙峁法庭书记员在整理案卷材料时发现该案有调解空间,于是主动尝试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被告张某,对其释法说理,告知其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张某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并非故意违约不付,只是现在生意不好做,并向书记员详细陈述了自己面临的实际困难。了解这一情况后,书记员又耐心地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原告表示理解被告难处,并愿意延长履行期限。被告为了感谢原告,积极筹款凑齐了所欠租赁费,双方当庭握手言和。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一直以来,神木市法院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工作,审判团队内部分工合作,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针对部分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夯实诉源治理工作基础,努力确保“纠纷不累计,矛盾不升级”。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