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永平 贺佳)在日常执行工作中,当案件进入终本程序时,经常能听到申请人问案子终本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法院也没办法了?其实这是对“终本”这种结案方式的误解。
“终本案件”是人民法院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法院会对终本案件持续关注,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法院核查后属于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会立即恢复执行,切实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近日,神木市法院执行局两终团队干警就执结了一起多年前终本的案件,而能使该案执结的关键在于,终本期间对被执行人持续实行的“限高”“失信”措施。
2011年王某经高某担保向奥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王某将利息支付至2012年6月后,再未还本付息。无奈,奥某将王、高二人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分期支付奥某1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高某负连带偿还责任。此后,二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奥某向神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没有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二被执行人也销声匿迹,不见踪影,故法院作出终本裁定。
虽然案件转入了终本状态,但执行干警始终没有放弃追踪调查,并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由于这些措施的限制,二被执行人出行时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生活带来诸多不便。9月4日,王某来到法院,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偿还奥某10万元,奥某自愿放弃对利息部分的执行。随之,执行干警解除对王某和高某的“限高”“失信”措施。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