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宏飞)“感谢法官和书记员,十年多没有要回来的钱,现在终于要回来了。”9月25日,神木市法院沙峁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内,原告老白一边写着收条一边激动地说道。
看到这一幕,一旁的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倍感欣慰。据了解,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1年12月,被告贺某、郭甲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万元,约定月利率约2.2%,由被告杨某作为保证人,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将出借的款项交付于被告郭乙。2013年2月,被告郭乙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万元后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原告老白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为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沟通协调,从情理、法理多方面展开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一方面,深入浅出地向被告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分析欠款的利害关系,告知其信誉是做人的根本,借钱不还不仅自己在社会中无法立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结合情理建议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进一步帮助双方当事人缩小分歧。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被告郭乙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8.3万元,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