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郭美英)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该如何归属?《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权,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属品,抚养权之争不应以伤害孩子为代价,离婚时,应正确处理好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孩子的二次伤害!
原告马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系自由恋爱,二人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3年、2014年生育一子一女。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不休,2023年1月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将两个孩子带走,更换了联系方式,后又背着原告将孩子转学,导致原告无法与孩子取得联系。原告无奈之下曾于2023年1月向神木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六个月后,原告马某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离婚。
承办法官杨惠萍阅卷后,了解到本次诉讼中原、被告关于离婚、财产、债权债务分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在庭前调解过程中,二人均坚决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且因两个孩子从小共同生活互相陪伴,双方也不同意将两个孩子分开各自抚养。原、被告对法官给出的调解方案均不同意。杨惠萍法官耐心劝说:“离婚导致父母离异、家庭解体,已经给子女带来了情感缺失和精神伤害,作为父母不应该将双方的矛盾扩大化,为满足自己利益损害子女的情感利益,给子女造成再次伤害。另外,被告“恶意抢夺、隐匿孩子”此种不理智行为,易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对子女心理造成二次伤害,导致矛盾激化,滋生更多纠纷。”
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当事人的紧张对抗情绪终于得以缓解,双方不再置气,表示愿意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后在调解员和杨惠萍法官轮番调解下,历时四个多小时,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签署了民事调解书,妥善解决了离婚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至此,本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家事案件不仅是金钱与利益的纷争,更是情绪、情感、与心理的纠葛。一纸判决书可以让案件了结,但并不能真正地化解矛盾,尤其是离婚案件更要注重调解,应努力让当事人解开心结,避免带来二次伤害或引发次生诉讼。法官再次温情提示:遇到情感变故的父母,要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尽量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终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