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成立了鄂尔多斯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刘某甲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分别于2012年、2014年两次共计向王某借款15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王某多次向刘某甲、刘某乙、李某及鄂尔多斯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催要均未果,后鄂尔多斯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注销。王某遂将刘某甲、刘某乙、李某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三人共同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不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份维持原判。王某据此于2023年2月向神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发现,2022年刘某甲在北京有房产交易记录,执行法官决定深挖该财产线索,于是专程前往北京市调取了房屋交易全部档案。
经核查,刘某甲在该案上诉期间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的两套房产转移登记至其妻子名下,转移后双方即办理了离婚手续。为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企图规避执行的嚣张气焰,该院将刘某甲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刘某甲得知自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时,迫于压力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请求同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
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放弃了部分请求,被执行人刘某甲一次性偿还了王某225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甲在明知自己涉案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案外人名下,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在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双重压力下,刘某甲主动同王某协商,履行了还款义务。神木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移送“拒执犯罪”这把法律利剑,克服执行难“顽疾”,有效的“刹住”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邪风,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进一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顺利执结对其他企图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告诫被执行人须做法律面前的老实人,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王慧强)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