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帆)1月26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高慧芳法官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用法理结合情理,巧妙化解三方矛盾,一案调解3起纠纷。
2020年9月份,原告承包了某项目的建设工程,之后原告将其中的人工以及部分辅材与设备分包给被告榆林市某公司,并固定了工期以及金额。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租赁了第三人神木市某公司的塔吊。项目主体完成后,被告欠第三人神木市某公司的租赁费未结清,该公司的塔吊未撤场,导致原告工程无法交工。
原告与被告之间:原告认为被告未结清设备租赁费,导致原告承揽的工程迟迟不能交工,不能按时投入使用,并且原告在自行拆除第三人机械时,花费大量人工费用,且因第三人阻挠,并未全部拆除,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8万元。
被告与原告之间:被告认为因原告购买工程所需材料时间拖延过长,导致被告工期延误,工人费用、租赁费远超预期,致使被告资金紧张,无力将第三人的租赁费结清,第三人塔吊因此未撤场,因工期延误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欲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后,于2023年10月租赁了第三人神木市某公司的塔吊,但租赁费迟迟未结清,故第三人拒不撤场,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同时提出,塔吊设备拆除有安全标准,需专业拆除,原告在自行拆除时有可能损坏塔吊设备,若第三人发现有损坏现象,则原告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诉、三案出,原告要求被告交工并赔偿损失,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起诉并要求原告承担被告损失,第三人要求被告结清租赁费、原告承担机器损坏可能产生的责任。三公司在审判庭中争的面红耳赤,互不相让。
高法官在了解案件的多方矛盾后,了解到工程主体实际上已经完工,就剩第三人的塔吊未撤场,原告尚欠被告部分质保金,于是用三方“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向原、被告与第三人释明利害关系:原告承揽的工程交付在即,时间不等人,何况承揽工程工期一再延误,营商口碑与今后招标都会受到影响。被告也一样,公司经营,商人诚信为本,工期延误、租赁费拖欠,都会对今后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且费用不结清,塔吊租赁费一直增加,扩大损失只有自己承担。第三人于此案并无独立请求,但确是双方症结所在,应趁此平台,一并将纠纷化解,否则另案起诉,徒增彼此诉累。三公司负责人思考后,决定听从法官给出的调解意见,由原、被告共同于2024年1月25日向第三人支付租赁费32万元,第三人亦在收款当天撤出塔吊。
调解一案,和好两家,解纷三起。法官耐心调解,让三家企业从诉累中摆脱出来,留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生产经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后,神木市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以高质量司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