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原告李男和被告王女在朋友的婚礼上相识,此后确立恋爱关系,12月两人定立婚约,李男父母、给付王女父母彩礼8800元,王女父母退还彩礼800元;给付王女零花钱88000元、足金手镯一个、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一条。李男父母称举行婚礼时,已按约定向王女交付“押房款”10万元。后李男和王女关系恶化,再无缔结婚姻的可能,故李男及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双方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则上接收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另,除明确款项性质为彩礼外,给付押房款在本地婚姻嫁娶中亦较为常见,系为缔结婚姻时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婚前承诺婚后会满足女方住房需要的保障,购房时冲抵购房款。故所给付押房款实际为附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可归属于彩礼的范畴内。但该案中李男父母将押房款给付王女,王女辩称其未收到款项,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向王女支付了押房款,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令王女及父母酌情返还,但对原告所主张返还押房款10万元的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彩礼纠纷案件亦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根据现有的证据规则,是否给付彩礼及具体数额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给付人承担。给付彩礼与一般民事行为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给付人通常不会要求接收人出具书面证据以表明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可能会陷入举证难的境地。关于给付彩礼数额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为了更好查明和确定彩礼数额,建议双方在尊重传统习俗的基础上,尽量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支付方式给付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彩礼一般会用于婚前购买结婚所需的物品或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使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部分支出。关于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方面,女方若能举证证明两人具有共同生活及消费支出的情形,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则应当扣减后根据个案具体分析确定返还比例。(通讯员 冯梅)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