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小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4月1日,神木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查,2015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店内生产加工添加食用明矾(硫酸铝铵)的粉条,且以每斤2元的价格对外批发和零售。经检验,从被告人王某某店内查获的散装粉条中铝残留量为1411mg/kg,远超《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铝的残留量≤200mg/kg的规定,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审理过程中,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某就其犯罪行为登报致歉,保证今后绝不违法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粉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以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不仅影响着食品领域的生产和销售、商家的生产和发展,更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之所在,涉食品犯罪一直以来是刑事打击的重点。本案警示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勿为非法获利铤而走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