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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流产,彩礼返还要“打折”|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九)

2024-04-07 14:24:57 来源:人民交通 字体:

  【基本案情】

  原告李男与被告王女于2018年底通过网络相识,于2019年初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在媒人说合下二人确定了婚约,于2020年3月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在订婚当日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王女及其父母彩礼8万元。被告王女在2020年1月查出怀有身孕,双方在订婚后因结婚事宜发生矛盾,之后双方关系恶化,被告王女终止妊娠,两人再无缔结婚姻的可能,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男与被告王女举办了订婚仪式,但因结婚事宜发生矛盾,致使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约时,对婚姻都抱有美好的愿望,但订婚后,因结婚事宜及其他琐事产生矛盾,其中原因纷繁复杂,孰对孰错难以客观评价,故对原、被告而言,无论在情感还是财产方面均难免遭受一定损失,而且女方在订婚后怀孕流产对于其身心健康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综上,在返还彩礼时考虑上述原因,应适当降低返还比例,故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

  【法官说法】

  现实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女方有怀孕及终止妊娠的情形时,如果完全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孕育流产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我们认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女方是否孕育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本案中,李男与被告王女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故李男及其父亲有权要求王女及其父母返还彩礼,但李男与王女订婚后,因种种原因王女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此情况客观存在,终止妊娠对于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产生影响,故在返还彩礼时适当降低返还的比例。(通讯员 郭美英)

(编辑:韩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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