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慧强)法院民事审理阶段查封的车辆,查封届满前已在执行过程中予以续行查封,然而,法院查封的财产竟然被处置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悉,刘某的吊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两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80余万元,后因其不履行赔偿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该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吊车,该院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要求其交回涉案车辆,但其称已经将涉案车辆以废铁的方式处置,所得价款5万余元,又称所得价款已经另作他用,无法交回,经执行干警耐心释法后,被执行人仍然称其没有办法赔偿,也没有办法交回涉案车辆变价款项,被执行人明知自己的车辆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私自处置,其行为致使法院判决难以执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神木市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后续并将其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所查封的财产未经解除查封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其目的在于实现申请人的权利,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编辑:刘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