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折少倩)近日,神木市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因路面井盖脱落导致车辆受损而状告井盖管理单位即被告行政机关。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巡视及检修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原告以财产受损为由应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张艳法官仔细梳理案情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撤回起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说法
实践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无法分清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草率起诉后仍不能使权利得到救济,徒增维权成本。为帮助当事人确定诉讼方向,减轻诉累,该院总结了以下几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一是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而民事诉讼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进行的诉讼;
二是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而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机构;
三是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四是性质与任务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不平等主体间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交叉的纠纷,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私权利的纠纷。
(编辑:刘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