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贾小霞)网络上有句流行语:“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赵女在结束第一段婚姻后,认识了本案被告张男,二人惺惺相惜,迅速登记结婚,共同生活4年,分居4年。
如果说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合意达成的一份共同生活合同,那么,依赵女所述,二婚依旧不幸福,合同目的落空,诉请解除。
一纸诉状,赵女用手满满当当写了五页,远远望去,连接文字内容的标点符号是问号、感叹号和省略号。诉状末尾:“故寄厚望于:神木市人民法院!!!致礼!!!”。
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
被告张男来到法庭。他说,二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四年,婚后未生育子女。
“法律保障离婚自由,赵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答:“我不要赔偿,如果判决离婚,也不怪你,我自己和她做个了结,我能找到她打工的地方……”张男已在自说自话,侧过去半个身体。
赵女想要尽快结束婚姻,笔者告知法院保障离婚自由时,其一直阴沉的脸突然绽开笑容。
笔者:“你可能要面临离婚后能否安宁生活的问题。”
赵女:“没关系,出什么事,我都顶着。”声音变高变粗。
“但是,我不希望你们任何一个人有什么事。”
“你不用担心,结局怎样,那都是命,婚,我非离不可!”眼里泪光一闪一闪。
客观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不成,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主观讲,二人均熟悉了法律规定,也认可法官的工作,对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有了心理准备。一纸离婚判决书,便可结案。
只是,如果这样,案子是办完了,但一定没有办好。首先,被告怨恨极深,很有可能在离婚后与原告发生冲突,进而导致衍生民事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的发生;其次,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存在过错,其应该向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明确放弃损害赔偿),法院需要在保障离婚自由和守护社会公序良俗中找到一种平衡。
案结事不了,如何破局?
试试深挖双方的婚姻生活。请赵女说,听张男讲,面对面说,背对背讲。一个小时、两个小时、三个小时过去了。
时间漫长,但此刻的我却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尽力在琐碎的生活中抓住能让双方放下仇恨的任何细节。
终于抓到了。
张男提起,他的母亲今年已经八十几,身体一直不太好,现在还在住院,他既要打工,又要照顾老人。
赵女说,她和婆婆相处了八年多,要不是和张男闹着离婚,她倒想去医院看看老人,哪怕是伺候老人一段时间她也愿意。
张男又提起,有一次,自己醉得不省人事,是赵女年迈的父亲在照顾他,等凌晨醒来,老人还在他的床边坐着……
人性之善一旦被唤起,仇恨化解就有了可能。
离婚的事先放放。
后来,赵女看望了张男母亲。
快过年了,张男也带着礼品去了赵女父亲家。
……
审限不等人。
再组织一次调解吧。
用了一个上午。
张男说:我同意离婚。
赵女说:我要求离婚,也同意向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案款当场兑现。
案结事了人和!
太阳照常升起,愿他们各自圆满!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