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郝瑞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日益增多。不少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利用自身工作便利,向他人提供客户个人信息,以此非法牟利,侵犯他人信息安全。4月8日,神木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神木市某通讯公司租赁的柜台维修手机时,兼职给客户办理手机卡业务。期间,李某某将多名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私自通过自己的微信群发送至“接码群”,后由群内专业人员对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进行注册虚拟社交工具账号、网购平台账号,一个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可获利3元至20元不等,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41178.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41178.9元(已随案移送)。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信息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高达四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其犯罪数额属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在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行为未给被泄露人员造成实际后果,且被告人有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刑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的重要隐私,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在获取、使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合法、正当和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利益,但其后果却是严重的,切勿因小利而触犯法律。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防范意识,注重保护好个人信息,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刘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