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郭美英)近日,神木市法院受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为避免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亲情,承办法官杨惠萍不厌其烦、苦口婆心地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原告李甲、李乙与二被告李小红、李小梅系姑侄关系。被继承人老李、老王生前育有二女一子,即长女李甲、次女李乙、儿子李丙。1997年李丙与前妻生育一女李小红,2005年李丙与前妻离婚,一年后李丙又再婚并生育一女李小梅(尚未成年),2009年李丙与李小梅母亲离婚。原来本案已是这家人提出的第二起法定继承纠纷:2010年李丙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李小红、李小梅便一纸诉状将爷爷奶奶老李、老王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其父李丙名下的遗产,后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2023年初被继承人老李、老王相继因病去世,二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包括:位于某村小产权房屋四间、位于神木市城郊某处地皮一块、位于神木市某小区房屋一套、某公司股份若干、老李名下银行存款30余万元;老王名下银行存款约400万元。因二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原、被告双方亦无法就继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对遗产范围及价值均争执不下。法官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对法定继承及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预期。“我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分割遗产时应当考虑我的情况,对我予以照顾”,大女儿李甲说。“我父母患病期间几乎都是我一手照料,丧葬事宜也是我全程操办,对我父母我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给我多分;而被告李小红作为孙女,由我父母一手抚养长大,现在有扶养能力却未尽扶养义务,应该对她予以少分或者不分”,二女儿李乙说。被告李小红说:“位于神木市某小区房屋不属于遗产,爷爷奶奶在生前已赠与我本人,我早在2018年便自己拿出30万元将房屋装修好并入住,该房屋不应作为遗产分割”。被告李小梅母亲说:“二原告作为姑姑长辈,应对晚辈予以照顾,同样作为孙女,大孙女被爷爷奶奶偏爱,分得房屋受益很多,而李小梅却什么也没有得到;而且遗产中的银行存款一直由她二姑执掌,老人去世时遗留多少,丧葬事宜开支多少,现在结余多少我们也不清楚,所以我要申请调取银行流水”。
随即书记员及法官助理分别跑了五家银行,调取了银行流水。第二次开庭时,双方对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进行了质证,进一步明确了遗产范围,但在庭后调解时,双方又对房产价值发生了分歧,被告提出要对房屋及地块进行评估鉴定。但评估鉴定耗时耗力费人费钱,如何才能省时省钱省力办理此案?审限也已逼近,山重水复疑无路。
再试试吧,法官又挨个给当事人打电话分析利弊。第三次开庭,首先,法官让再次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将财产价值一一进行协商确定;其次,又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各自拿出自身调解方案,后又引导双方当事人意见一步步靠拢,历时五个多小时,最后双方当事人终于在调解笔录中签字捺印,至此本案纠纷终于化解。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会成为家庭和睦关系的障碍。面对从天而降的“泼天富贵”,人性哪能禁得住考验?为了避免这么复杂、折腾,既伤感情也伤财的结果,我们可以提前规划好遗嘱,毕竟死亡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话题,立遗嘱也不是什么需要忌讳的事情,而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可以保障个人财产有序分配,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也可以使遗产能够有效地合理配置及顺利传承,真正实现为子孙后代长远计。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