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陕西讯】通讯员:刘娟)2022年1月23日00时许,被告人甲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XX3号小型面包车,在某厂区道路行驶时,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报警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3mg/100ml。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甲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62.5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被告人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厂区道路行驶,该路段虽然属于厂区内路段,但是该路段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甲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甲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罪犯甲某某所行驶路段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具有公共性,其醉驾行为对于道路上可能通过的不特定车辆以及行人产生潜在威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加深了人们对于“道路”这一法律名词的认识与理解,对驾驶人员亦有警示作用。
(编辑:刘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