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陕西讯】韩杨 通讯员:王宏飞)“诉讼只是当事人维护权益的手段,能解决他们的诉求才是目的”。
近日,神木市法院沙峁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劝说下,被告当庭履行租赁费,原告当庭申请撤诉。
据悉,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2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租赁期一年,年租金为40000元,并明确约定租金分两次支付,2月1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租金20000元6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拖欠租金多达1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租金无果后,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之间对涉案房屋租赁事实及租金争议不大,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当即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
调解中,承办法官电话中以“聊天儿”的方式入手打开被告心结,让被告提供可行的调解方案,并对被告提出的疑惑及时进行回应,最终被告听取了承办法官的建议,通过微信转账当庭给付房屋租赁费15000元,原告当即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案就此彻底了结。
(编辑:刘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