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乙某某醉酒后驾驶被告人丙某某所有的晋HAXX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神木市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撞至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陕KKXX“大众”牌小型轿车左侧尾部,结果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乙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于9月29日0时许被交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监测,乙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5.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丙某某作为晋HAXX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有人,案发时乘坐于车辆后排座位,丙某某明知乙某某醉酒并放任其驾驶车辆,在乙某某驾驶车辆肇事后,继续放任乙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同年10月17日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乙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丙某某作为机动车管理使用者,在明知被告人乙某某醉酒的情况下仍放任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乙某某、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乙某某此次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乙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对被告人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警示意义
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丙某某并没有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丙某某在明知同案人乙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在乙某某驾驶车辆肇事后,继续放任乙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情形外,下列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竭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因此,除了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酒后确有必要驾车的同行人员要相互提醒找代驾,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闯下大祸。(通讯员 刘娟)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