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涛)因殴打他人受到行政处罚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近日,神木市法院店塔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
原、被告系同小区居民。2023年11月14日晚,原、被告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在原告左脸、嘴角位置各打了一拳,致使原告右侧门牙折断。经鉴定,原告的牙损伤符合轻微伤。公安机关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白光军详细了解案情并调取了公安行政案件卷宗,考虑到双方系因停车琐事引发纠纷,双方对伤情各执一词,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实现定分止争,白法官决定组织调解。起初被告以其已受过行政处罚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白法官从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对其进行耐心劝导,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对原告进行赔偿。经过白法官的释法明理和剖析利害,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由被告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4000元。至此,该起健康权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邻里相处,难免因琐事发生矛盾和摩擦,重要的是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多一分理智,少一分冲动,妥善化解才是处理问题的正确做法。切莫让一时的冲动酿成“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的悲剧。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