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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饮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醉酒驾驶,依法从重处罚!

2024-05-28 10:06:27 来源:人民交通 字体: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己某醉酒驾驶陕K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神木市某镇某小区附近时,被神木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7.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己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9月22日被神木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己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己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再犯本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警示意义

  被告人是否曾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是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情形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己某曾经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其不仅未从中吸取教训,在日后生活中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反而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体现出其对自己生命安全、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最终被依法从严惩处!(通讯员 艾禹辰)

(编辑:韩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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