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庚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ZXX号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沿神木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厂区道路时,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报警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3mg/100ml。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庚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62.5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2月8日被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庚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庚某某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其不思悔改,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庚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之情形。根据被告人庚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庚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警示意义
本案系二次醉驾被加重处罚的典型案例。对二次醉驾加重处罚的意义,一方面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加重对二次醉驾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可以警示公众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强化法律惩戒作用,加重对二次醉驾的处罚,体现了法律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有助于增强法律的惩戒效果,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安全。
综上所述,二次醉驾加重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有效惩戒,亦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定。(通讯员 刘娟 )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