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雷瑞宇)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高慧芳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系前同事关系,原告张甲搭乘被告张乙车辆回家途中与姚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张甲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张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甲要求被告张乙及姚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
案件受理后,高慧芳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与原告张甲及被告张乙详细释明案件适用法律以及《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从同事关系入手,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及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有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但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编辑:韩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