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醉酒后驾驶冀A6XX/冀AW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神木市旧过境路停车场出发,准备返回河北省,行驶至迎宾大道与过境路300米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此次醉酒驾驶系驾驶重型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辛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辛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警示意义
重型机动车是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级和N级的车辆,醉酒后驾驶重型机动车上路行驶对公共安全会产生远高于醉酒驾驶小型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本案中,被告人辛某某明知其醉酒后驾驶重型机动车上路行驶会对道路上其他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险,但其却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依法应从重处罚。
醉酒后驾驶重型营运车辆,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重新获取驾照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通讯员 薛瑞)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