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郭美英)“夫妻”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面对双腿截肢的丈夫,妻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且态度坚决,法院在保障婚姻自由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中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纠纷?近日,神木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赵女与张男系自由恋爱,二人于201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生活清苦但感情尚好。2022年张男突发疾病,先后辗转多地治疗,赵女在张男刚病发时也陪护在身边,但随着张男病情加重,赵女深感无力承受便离家在外租房居住,二人自此分居生活。不久后张男做了双小腿截肢手术,被认定为肢体三级残疾。原告曾于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后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和好。但此后二人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一直分居生活,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提起本次诉讼。
杨惠萍法官阅卷后,知晓了当事人的特殊性,于是便与调解员一起展开庭前调解。昔日夫妻今日对簿公堂,双方一见面,张男父亲便情绪激动,对赵女破口大骂,称其在张男患病期间一走了之,不闻不问,丧尽天良……而赵女也是满肚子委屈泪眼婆娑。在安抚好双方情绪后,承办法官仔细询问了张男医疗花费、可能产生的后续治疗费、术后身体恢复情况、收入来源及生活能否自理等情况,并让被告明确了自身诉求;同时了解了原告的工作及生活情况,据此确定了原告的给付能力。但双方关于经济帮助金数额差距很大,庭前调解以失败告终,案件只得依程序进行第一次开庭。
庭后,承办法官又查阅了类似案例,认为此案一判了之也不是不能,但无疑调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于是,承办法官又多次跟双方沟通,组织了第二次调解。很明显,再次见面,双方不再是水火不容、剑拔弩张的情形,而是都逐渐放下过往恩怨,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来沟通。首先,承办法官给张男讲解了类似案例,并向其释明:离婚经济帮助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救济,而不能被当做无期限的生存手段,要综合考虑另一方的给付能力;然后,又告知赵女作为妻子,对患病丈夫有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的责任,不应消极逃避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在法官多轮磋商不懈努力下,不断讨论调整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画上圆满句号。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爱,更需要法律的保护,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判决残疾人离婚与否,将会对残疾人今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故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会更加慎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本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离婚救济三大制度。本案中,因张男患病截肢致残,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离,长期分居,已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但,另一方面,男女结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当婚姻关系终结,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要求另一方仍应尽到扶助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以体现对婚姻关系弱势方的保护。该条确立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到张男患病致残的实际情况,在离婚时要求赵女给予张男一定的经济帮助金,让残疾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