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陕西讯】韩杨 通讯员:刘娟)
基本案情:2023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壬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XXD小型轿车从府谷县出发,沿沧榆高速行驶至神木市,下高速口后沿神木市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4KM+100M处时,车辆撞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结果致车辆及护栏受损。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壬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1.5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壬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壬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壬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警示意义
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大大降低。本案中,壬某某醉驾案件的事发时间在深夜,光线昏暗,视线受阻,加之高速公路行车速度过快,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反应时间和应对时间非常短,机动车避让难度极大,极易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对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依法从重处罚,有效威慑此类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杜绝醉驾,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秩序。
(编辑:刘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