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癸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XXX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神木市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一队附近处时,遇前方特警排查,被告人癸某某不接受检查闯卡逃逸至后坡停车场时,撞到杨某停放在此的陕K7XX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结果致两车受损。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癸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5.3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8月19日,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民事部分已处理。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癸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癸某某此次醉酒驾驶逃逸后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癸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之情形。综上,根据被告人癸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警示意义
交警查酒驾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每位公民都有配合检查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癸某某明知酒驾违法,却仍心存侥幸,在面对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时,抗拒执法,冲卡后又发生交通事故,更是错上加错。遇到酒驾检查时,阻挠、冲卡只会从重处罚,只有积极配合才是正确的选择。(通讯员:薛瑞)
(编辑:刘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