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陕西讯)(通讯员 胡文华)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系材料销售商,其诉称被告公司职工霍某与其联系要求原告为其送货,原告多次将货物送至霍某指定地点并由霍某指定人员签收,但在结算时,被告公司却拒不支付货款。被告建设公司辩称,霍某曾为公司职工,但原告送货不符合公司的采购流程且货物数量远远超出所需,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签收人不具备签收资格,故拒绝向原告支付货款。
那么,建设公司职工霍某与原告口头订立的合同对被告建设公司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法律上明确,公司职工的行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但范围限制在“职权范围内”。
以本案为例,因在审理中查明霍某工作职责包括采购特定材料,其联系原告向建设公司送货,多批货物均按霍某指示完成,但部分货物系未经霍某许可原告自行送货,故原告与建设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建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但原告自行决定送货的货款除外。该案依法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