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辽宁讯】乔宇)“维护监管秩序,让司法的温度传遍每一个角落”。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职责,是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置的派驻机构,是依法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驻所检察官不仅是看守所内的“神秘”人,更是刑事执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他们让法律的阳光照入“高墙”。
4月7日,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在与在押人员邱某某日常谈话时,了解到其因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系累犯从重处罚,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邱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该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通过谈话敏锐地发现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邱某某是否应认定为累犯?如果认定不当,邱某某还有两个多月即将刑满释放。
驻所检察官立即将该情况汇报给主管检察长,经批准立即启动应急调查方案,到公安机关调取邱某某户口档案及第一次犯罪判决书进行比对,发现第一次犯罪时邱某某确系未成年,本次犯罪不应认定为累犯而从重处罚,遂向海城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收到建议书后立即启动再审程序,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改判后邱某某于2024年5月5日被刑满释放。释放当天邱某某非常感动,当场给驻所检察官写下感谢信,并向驻所检察室赠送了锦旗“依法纠错,履职尽责”。闪闪发光的烫金大字映衬着驻所检察官平凡而又琐碎的工作,他们以平凡换取不平凡,于细微之处维护着法律的公平正义,驻所检察官点燃高墙内公平正义之光。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