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陕西讯:(通讯员 薛瑞)判处缓刑不等于免除刑罚,非监禁刑不等于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虽然不会有高墙束缚,但确有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近日,神木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刑罚变更案件,因被告人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训诫后仍不加以改正,最终被撤销缓刑并决定执行原判实刑。
2023年2月13日,被告人高某醉酒后驾驶陕KNXXX号小型轿车,从神木某路段行驶时被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2.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件经神木市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间内,高某于2024年6月24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于2024年6月下旬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于2024年7月2日态度消极拒不参加公益活动;于2024年7月10日再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且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神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4年7月向我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屡次不按照规定参加集体活动且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高某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高某执行原判决拘役一个月。
法条援引
现实生活中,诸多人对缓刑存在误解,认为缓刑就是无刑。事实上,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风险,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一个附条件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改过自新机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勿把社区矫正当成儿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