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宏飞)老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借款人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夫债妻偿、父债子偿”?
近日,神木市法院沙峁法庭通过庭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014年1月,借款人康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后,借款人康某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33126.62元,并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后借款人康某于2023年因病去世,被告宋某系借款人康某妻子、被告康甲(系其长子,已成年)、被告康乙(长女,已成年)、被告康丙(次女)系借款人康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要求被告宋某及其家人偿还借款,沟通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材料,了解到借款人妻子宋某与原告还是亲戚关系,由于双方矛盾较大,诉前几次调解未果。鉴于此,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结合本案案情,从法理情角度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
承办法官在确定案件审理方向后,立即组织双方展开庭前调解,被告甲向法官表示并非不愿意还钱,而是自身家庭特殊复杂,父亲生前有三任妻子,自己与被告乙是第二任妻子所生,现在被告丙是父亲与现任妻子被告宋某所生,父亲生病去世且外债也多,虽然康某是自己的父亲,但现在原告要求偿还这么多,自己也无力承担,被告甲表示实在不行他愿意向法庭书面提交放弃继承遗产的申明。
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细心留意双方情绪,不厌其烦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运用“换位思考”“背对背”等方式劝导双方,同时承办法官也就《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条,耐心向双方释法析理。
终于,承办法官看到了调解的希望,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调解,原、被告双方情绪逐渐恢复冷静,被告甲当庭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7万元,原告范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法院的组织下,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并将借据原件交付被告甲,申请撤诉。至此,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