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辽宁讯】刘力勇 通讯员:李庆伟)近日,在辽宁省绥中县网户乡新立村,发生了一起因“狗咬鸡仔”而引发的邻里矛盾,孙家沿海派出所民警用他们的智慧和耐心,成功化干戈为玉帛。
2024年8月5日10时许,孙家沿海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曹女士报警,说有人将她家狗打死了。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面对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民警首先劝离两人并采取安抚措施,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诉求。经了解,原来是曹女士家中的狗未栓绳,自己跑了出去,将居民杨先生家的5只鸡仔咬死。杨先生随后追狗将狗打死。曹女士认为狗咬死鸡仔自己可以赔偿,但不能直接将狗打死,要求赔偿狗钱。杨先生则认为村里野狗多,野狗咬鸡不打还会再来。况且自己哪里知道是曹女士的狗,所以拒绝赔偿狗钱。双方因此事争执不下,甚至一度发展到剑拔弩张的地步,严重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要想彻底化解这场纠纷,必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为此,民警组织了一场调解会。在调解会上,民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民警首先对杨先生的粗暴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也告知曹女士,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有责任在先。考虑到双方的邻里关系,民警对二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咱们都是好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要搞好邻里关系。因为这件事情闹翻脸不值得,天气炎热,气温高,容易上火发脾气。双方相互包容下,说不定今后还要相互帮忙”。经过民警进行情、法、理的开导调解,杨先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主动向曹女士赔礼道歉,并拿岀赔偿金。曹女士也表示自己确实没看好自家的狗,给周围邻里生活造成不便,对此感到抱歉。并对杨先生这次行为予以谅解,愿意接受其赔偿,并保证今后再养狗一定尽到看管责任。随后二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
最终,这场纠纷以和解的方式落下帷幕,村子又恢复了往日的和谐。
法律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编辑:韩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