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辽宁讯】(刘力勇 通讯员:靳宝开)11月18日,辽宁葫芦岛市公安局望海寺沿海派出所民警依法行政拘留两名涉嫌持械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违法行为人。
11月5日凌晨1时许,康某与李某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二人约至望海寺海边见面解决此事,在双方交谈过程中再次发生口角,随即李某与随行人员从车辆后备厢中取出长刀及棍棒等物品实施违法行为。
接到警情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调查取证。于2024年11月18日将两名违法嫌疑人李某、夏某抓捕到位,面对民警的询问,李某、夏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得知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后,李某、夏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