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陕西讯: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其回家途中经过A公司施工路段时,因该公司未关闭路面井盖且不设置防护措施,加之路灯昏暗导致其不慎跌入井中受伤,A公司投有商业险,其要求A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共计10万元。被告A公司表示自己已经垫付医疗费无需再次承担费用,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本身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保险范围亦应遵循合同约定。
在当事人对受伤事实争议较小、责任划分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民二庭法官首先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原被告均各执己见,多次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向,法官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案件以判决方式处理,在判决中详细论述了责任的划分:公共场所内施工未设置警示标识的A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亦应对自身的行为尽到适当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在核算原告合理费用并综合考虑A公司投保情况及赔付情况后,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6万余元,其余款项在兑付案款时抵扣。本案宣判后原告及A公司、保险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在判决书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将案款汇入法院账户,原告也拿到了属于他的那份赔偿金。至此,一场纠纷就此化解。
民法典规定,公共场合的经营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A公司施工未设置维护、阻拦的设施,因其投有保险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但保险范围外的费用仍由A公司自行承担。原告受伤部分原告为A公司不当行为,但仍存在个人因素,双方均需为自身过错买单。希望施工公司引以为戒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也提醒大家行走时尽量远离施工场所,在漆黑条件行走时注意脚下路况,尽可能避开井盖,切勿轻易接近,以免造成意外事件。(通讯员 胡文华)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