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对一起“酒后车内睡觉被吊销驾照”的案件进行报道。该案中,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交警部门对当事人的处罚。
据报道,河北某地民警在一小区附近巡逻时,发现段某反锁车门、开着音响在车内睡觉。民警将段某叫醒后,发现其满身酒气,后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5.79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交警部门认为段某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段某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同时对段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
段某遂将某市公安局和交警部门诉上法庭,诉请法院撤销交警部门对其的处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段某醉驾行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交警部门对段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审判决后,某市公安局和交警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相关判决书,其中显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交警部门提交证据材料显示,原告段某饮酒后在机动车内睡觉,双闪灯开启,车门反锁,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但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告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应当一并撤销。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通过交警部门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段某存在醉酒行为,但无证据支持其醉酒后驾驶了机动车的行为。交警部门依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
“醉驾是我们通俗的说法,从法律上来说为危险驾驶罪。”《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就是说,要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属于醉酒,即血液内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二、驾驶机动车;三、上道路行驶,即车辆启动之后发生了物理位移。
“显然,酒后车内睡觉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酒后车内睡觉不属于醉驾。”毕强说。
但是,毕强也提醒,需要注意有些情况会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
一、酒后在小区、停车场停车、挪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所以,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的行为在刑法上会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后在小区停车、挪车,如果处于醉酒状态,则会构成醉驾。
二、睡觉休息醒酒后立即开车。
一些司机在饮酒后,在车内睡觉,以为休息后能降低酒精含量,再开就不会构成酒驾。但事实上,酒精一般在人体中代谢的时间为10-20个小时。如果少量饮酒,至少要在6个小时后驾车。如果头一天饮酒量比较多,建议第二天不要开车,至少要经过24小时后才能将体内的酒精分解代谢。
(编辑:刘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