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麻婷)“刘法官,你好。我是被告王某乙,民事判决书我已经收到了。我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我想明天到法庭主动履行判决。”
近日,陕西神木市法院速裁审判庭的办案法官接到当事人电话,表示要主动履行案款。
2013年被告王某乙、王某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某甲,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后经双方结算,产生利息19200元,并向原告王某甲出具了本案19200元的借据一支。后原告王某甲多次向二被告催要19200借款,但二人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王某乙、王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甲借款192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王某乙主动联系办案法官,表示“只相信人民法院,希望在法官的见证下将款项交付给原告王某甲,并要求原告王某甲向其出具收条”。庭室干警便及时联系原告王某甲,最终,在承办法官及庭室干警的见证下,被告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原告,实现了案结事了。
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是对法官工作最好的“肯定”。神木市法院速裁审判庭将继续秉承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在提高审理效率的同时,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让每一位案件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正义与温暖。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