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2019年,神木市某幼儿园、神木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该小区1号楼距离业主高某住所3-4米的位置前建设了幼儿娱乐设施,该娱乐设施成为了小区孩子们玩耍的聚集地。小孩们玩耍时产生的嘈杂声严重影响了高某的正常生活,高某认为幼儿园及神木市某小区业主委员的上述行为对其造成噪声污染,故向本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
裁判结果
经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调解,高某与幼儿园及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由幼儿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1月4日前对游乐设施设置管控栅栏,开放时间为在幼儿园的开园时间内,使用时间为幼儿园的作息时间;二、由幼儿园负责在原告住宅窗外台阶外安装管控栅栏,该设施应于2021年1月4日前安装;三、若幼儿园及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应在违反约定之后十五日内对游乐设施予以拆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环境资源案件中典型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案件。噪声污染是对公众干扰最直接、最易感知的一种污染,极易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惠普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高某因噪声污染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可以说是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素养及维权意识明显提高的表现。本案经神木市人民法院调解圆满解决,有利于全社会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也有利于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推进全社会共同维护生活环境的和谐安宁。(通讯员/ 孟丽芬)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