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郭美英)7月6日,陕西神木市法院对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孩子处于辍学状态的父母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以此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原告雷某(女)与被告高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分别于2008年生育一女,2010年生育一子高小某(系神木某中学六年级学生)。近年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但分居期间两人对婚生子高小某监护不到位,致使高小某现处于辍学状态,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今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神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生子高小某系神木市某中学六年级的学生,属于尚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但其自六年级以来辍学,现随外祖父母生活,原、被告作为其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严重缺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和监护职责,已对孩子的受教育权造成了侵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对原、被告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秉承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更好督促原、被告履行该家庭教育令,该院会同神木市妇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及高小某所在学校班主任、所在社区代表召开座谈会。会上,班主任老师介绍了高小某在六年级阶段的上学情况,原、被告分别陈述了孩子辍学的原因和现状;教育部门分管负责人就高小某辍学问题对原、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并就下一步孩子如何重新入学做了政策解读和指导,现场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结合单位性质和工作职能,对原、被告如何做好家庭教育进行了针对性指导。承办法官朱艳芳现场向原告雷某与被告高某宣读并送达了《家庭教育令》。最终,原、被告就孩子学习、教育达成一致意见,两人都表示会深刻认识和反省自身行为,做一名合格家长。
本案中原、被告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造成孩子处于辍学状态,神木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向被告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督促原、被告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依法带娃”时代,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