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乔某与被告孙某系同事关系,二人均在某饭店处工作,被告张某系该饭店老板。2021年9月,原告乔某与同事王某发生冲突打架后报警处理,随即被告孙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送原告去派出所,行驶至神木市某处时,因未能安全驾驶致使乘车人乔某坠车造成轻微受伤。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张某系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原告受伤后接受诊疗、购买药物花费医疗费用2000余元。经鉴定:原告乔某不构成伤残;后续治疗费预计为3000元人民币;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虽被告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好意搭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故应当减轻被告孙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孙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张某并非侵权人,亦未委托被告孙某送原告到派出所,故被告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好意同乘”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有车一族与朋友、同事相约同乘上班、归家等,既彰显了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也有利于节能减排、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积极鼓励与倡导。本案的裁判是对好人的一种鼓励与支持,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且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有助于形成和谐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通讯员/ 王荣)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