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陕西某公司承包了神木市某工程,并委任李某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后该公司将管道焊接工程分包给刘某,刘某又整体转包给续某,续某雇佣常某从事管道焊接业务。2021年7月,常某在工作时,因挖掘机司机在平整场地时,操作不当撞倒悬空的供热管道,致使供热管道坠落砸伤常某。常某受伤后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常某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等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神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陕西某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刘某,刘某又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续某,陕西某公司与刘某、刘某与续某分别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因刘某、续某均不具备施工资质,故陕西某公司、刘某存在选任过错,应对常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续某雇佣常某从事管道焊接业务,常某与续某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常某在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失,续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给予补偿。再次,常某在工作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李某系陕西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由被告陕西某公司、刘某、续某对常某的损失各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决三被告分别向原告常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88012.76 元。
典型意义
目前社会存在大量工程被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施工主体的情况,劳动者为施工主体提供劳务时受伤,特别是部分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司法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例频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发包人、转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主体,对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陕西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刘某,刘某转包给续某,因刘某与续某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故陕西某公司与刘某对选任存在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续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于常某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常某在提供劳务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神木市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依法作出裁判,既维护了劳务者的合法权益,督促接受劳务方、定作人选择有资质的承揽人完成工作,也促使接受劳务方主动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进一步提醒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应当尽到必要和合理的注意义务。(通讯员/张涛)
(编辑:韩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