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杜鑫)近日,神木市法院司法技术室接到一起诉前鉴定案件,为及时化解纠纷,干警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案款,原告主动撤诉。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原告郭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送至被告邓某修理厂保养维修并更换其从厂家处购买的喷油嘴,为此郭某向邓某支付了4000 元维修费用。此后,被告将维修完毕的车辆交付给原告,但原告使用一天后,仪表盘便显示发动机高温,原告再次将车辆送至被告处检修。被告经检修发现刚更换的喷油嘴全部被高温损坏。原告认为这是由于邓某在安装喷油嘴时没有将喷油嘴安装到位,导致密封不好,从而使得发动机温度散发致使喷油嘴被高温损坏,一同损害的还有缸盖、发动机等,郭某要求邓某赔偿其损失。但邓某不承认是他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双方就车辆损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郭某将邓某诉至法院,请求对修理厂的修理与车辆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该车的损坏价值进行鉴定。
司法技术室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并实地勘验了该车辆。调查后发现该车确实喷油嘴受损严重,如要明确该损失是否是修理行为导致,需委托外地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来确定,经过反复咨询多家鉴定机构后,发现鉴定费最低需6万元,而该车系2011年出厂的旧二手车,价值不高,如果委托产品质量鉴定,势必会给当事人产生经济负担,且费时费力。
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作出让步,同意调解。司法技术室干警将双方约至法院价格争议调解室,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角度出发,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经过充分沟通,郭某决定放弃鉴定,邓某当场返还郭某四千元修理费,郭某不再主张其他赔偿,并撤诉。
该案从申请鉴定到诉前调解再到达成和解、即时履行,跑出了矛盾化解“加速度”。“诉前调解+诉前鉴定”大大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精力,提高了解纷效率。减轻群众诉累、提高调解质效、实质化解纠纷,神木市法院始终在路上。
(编辑:韩杨)